1、侵犯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只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手推车等。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或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本罪。
2、 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他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的行为,破坏了火车等特定对象,但不足以危及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倾覆或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达到足以使他们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是犯罪的既遂。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主观上出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