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
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起诉的条件:
(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具体所做的行政行为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必须提前经过了复议程序。
(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