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小组征地不通知个别村民,个别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