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