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调解费用为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⑥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⑦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⑧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⑨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