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1、超过限额制造枪支。所谓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所谓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依法销售枪支的企业即使将枪支销售给指定的对象,但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额,亦可构成本罪。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如只能制造步枪的企业而去制造机枪等。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枪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如只能销售体育运动用枪的企业去销售狩猎用枪等。
5、制造无号枪支,即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6、制造重号枪支编制的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枪支,即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8、非法销售枪支,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枪支。既包括制造枪支的企业非法销售,亦包括销售枪支企业除超过配额或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以外的其他非法销售的行为,如销售假号、重号、无号枪支等。
9、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必须销售往境外,如在境内销售,本身即属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