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之后,女方并没有将户口迁往男方的户籍所在地,那么女方并不是男方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女方因此也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种情况下,离婚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仍然归男方享有。如果宅基地是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将户口迁往男方的户籍所在地之后申请的,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但是宅基地属于集体的财产,男女双方只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所以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于夫妻之间关于宅基地的纠纷往往会不予处理。
1、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