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外执行也是能参加选举村主任的,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但因在服刑期间不适宜当选村委干部。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4、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服刑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而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就不享有选举权;如果没有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享 有选举权。被羁押人员享有选举权,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能够行使这项权利。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引 诉、审判的,经司法机关决定,羁押期间停止行使_
关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则可以行使这项权员和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则仍然享有选举权。
5、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6、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