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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青海省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

更新时间:2024-06-09 15:07:38作者:佚名

青海省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青海省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

一、青海省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二、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工伤方面的问题,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相关工商保险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通常状况之下,首先是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鉴定,最后就是为劳动者报销相关的赔偿。


本文标签: 青海省  工伤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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