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和征收方穿同一条裤子,故意压低补偿,我们该出什么招?
2024-04-28
更新时间:2024-04-28 02:32:53作者:佚名
“农村房屋谁不是想建就建呢,我们村里大家都是这么建房的,没要求手续。”在咨询拆迁问题时,不少农民朋友是这样的观点。既然村里和乡镇都没意见,也没查处,也没占用别人家的地,那么我建房就没问题。我建房一不偷二不抢,都是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挣来的钱,一砖一瓦建起来的,谁能说我的房子不合法呢?
农村建房两年,就是合法建筑了?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和部分城市区域,很多朋友建房的时候只是向村里打个招呼,或者根本就没有招呼,自己把老房屋翻建或者新修建房屋是常有的事情。但是在遭遇征地拆迁时,麻烦就来了。很多农村自建房被认定违建。
同时,更多的人在遇到拆违的时候,会有一个疑问,在网上查到,不是房屋修建超过两年就过了处罚时效了吗?怎么还可以按照违章建筑来拆除呢?
那么这个说法的来源是哪里呢,我们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据此,很多人认为只要从房屋竣工之日起两年之内,没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就是合法建筑了。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过了10年也是违建
2013年3月开始,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十建)在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2幢墙体西侧建设了钢结构建筑物4平方米。2017年8月1日,崇川城管局作出通崇执法罚[2017]第4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南通十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2幢墙体西侧违法建设。
南通十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城管局处罚合法,南通十建不服上诉,认为处罚时效已经超出2年,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南通十建得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有联系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始终存在,故应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否则,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情形适用两年的追究时效,那么,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设完毕两年内未被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显然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规定的本意,也必将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混乱或虚无。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章建筑不管是修建了多少年,只要是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或者土地管理法办理相应土地转用许可或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即便是过了10年20年,也可以进行处罚。
提醒大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修建房屋或者搭建其他建筑应该及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避免成为违章建筑,难逃被拆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