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所在地的情形有哪些?
2023-08-01
更新时间:2023-08-01 05:05:33作者:未知
一、确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所在地的情形有哪些?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哪些流程?
1、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
通常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但如果是双方的户口都已经被注销或者是其中被告的户口还没有落实,或者被告已经离开了自己的户口所在地,超过了一年,这些情况都可能会导致管辖权出现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