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3-07-22
更新时间:2023-07-24 20:08:39作者:佚名
一、离婚财产补充规定内容是什么?
离婚财产补充规定内容是关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都是可以做出补充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包括:
1、一方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予分割;
2、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则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其他法律知识。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的时候一切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一些问题都必须要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是可以根据财产问题来进行协商处理的,之后如果有相关的补充内容的话,也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是在其他方面的协议当中进行补充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