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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并案处理法条依据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16 22:40:06作者:未知

行政处罚并案处理法条依据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并案处理法条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并案就是属于合并执行或者是合并的处罚,但前提一定要确定是因一个行为而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本文标签: 法条  行政处罚  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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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并案处理法条依据有只要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违法的行为就可以合并的执行,但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就需要确定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而且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这样才能依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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