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家暴女儿,女方能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
2024-05-04
更新时间:2024-05-04 15:07:17作者:未知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若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通常来讲,父母为了让子女顺利成家所赠与的购房款,在赠与完成后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但是淮北一母亲因儿子儿媳离婚,却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自己赠与的购房款,原因何在?她能如愿以偿吗?
案情回顾:不好好过日子,还钱本案中的母亲李某已经年近7旬了,她向法官诉称自己几年前为了让儿子儿媳顺利成家好好生活,便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又将房款交给儿子张某和儿媳王某,用于购置房产及生活消费。
她原本想让夫妻二人好好生活,没想到的是,几年后儿子儿媳却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这让李某感到很郁闷,于是她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出资。
谈及诉讼理由,李某说,她赠与二人的购房款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为二人互相扶助共同生活好好过日子,然而现在双方离婚了,所附条件无法实现,所以才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她对二人的赠与行为,并返还“赠与房款”数十万元。
法院审理:赠与已完成,驳回诉求生活中,父母为了子女顺利成家,赠与子女房产、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
当然父母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离婚率的升高,这种大额的财产赠与往往伴随着一定焦虑——万一子女离婚怎么办?岂不意味着家庭财产的流失?出于这样的顾虑,父母在赠与财产时可能会提出一些条件,比如不允许双方随意离婚等,但这种条件本身可能因限制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而无效,基于此种理由,儿媳王某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母亲李某对儿子儿媳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至于李某说的赠与所附条件,首先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时附带了希望子女安心团结过日子的义务,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附带了此义务也是无效的,因为好好过日子、夫妻和睦恩爱仅是一种美好祝愿,不能以其为条件强制约束婚姻自由,因而此类条件不属于赠与所附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子女离婚,怎样要回购房款?上述案件中,其实李某有可能要回购房款,但她不应该主张附条件的赠与,而应该主张这笔购房款为借款,以此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出资的款项。
当然,子女的配偶一方会坚决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这时就需要父母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出资是借贷,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为借款,则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为什么主张借贷更容易要回购房款?首先,借贷关系一般白纸黑字有借据为证,当事人通常会妥善保管借条。
但在赠与关系中,财产权利一旦转移完成,一般不存在事后返还的问题,再加上父母通常认为赠与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更容易接近、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房价较高,以子女结婚时的经济状况通常难以承担,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会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以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让小两口的婚姻家庭更稳定和谐。
但这种赠与通常比较普遍,若凡是子女婚变一律返还财物也不利于稳定,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来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更容易要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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