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从犯判缓刑是否可以(敲诈勒索罪缓刑案例)
2023-10-31
更新时间:2023-10-31 00:05:47作者:佚名
一、敲诈勒索罪从犯判缓刑是否可以?
敲诈勒索罪从犯判缓刑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
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二、敲诈勒索罪该怎么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1、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
2、数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3、数额6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敲诈勒索罪是属于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相关的方式强行的索要些财产,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如果是属于从犯,可能在量刑幅度方面是比较小的,一般情况之下是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