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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3-05-28 05:04:06作者:未知

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义务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主观上知道对方情况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房产吗?

不可以。

(一)共有财产的转让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二)关于善意第三人

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那么属于法律所指的特别要件是:

(1)受让方受让时为善意。通俗的讲就是受让时不知情。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位时,就有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当中,对于善意取得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观上知道真实情况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也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善意取得需要符合构成要件,也就是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本文标签: 善意  不属于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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