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拆迁了,当事人却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房子被“违建”了?
2024-04-26
更新时间:2024-04-26 17:37:49作者:佚名
行政复议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救济手段,但有相当一部分机关对群众提出的行政复议选择无视或草草驳回。使得群众的这一项权利变成了空头支票。河南省龚先生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要求限时拆除。龚先生对这一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却被告知驳回该复议申请。无奈之下,龚先生找到了即明律师寻求帮助。
要拆迁了,当事人却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房子被“违建”了?
河南省淮阳县龚先生一家世代在此居住、生活。2018年11月,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将龚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程序违法,龚先生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后经市中院审理,判决上述征收决定中涉及龚先生房屋部分确认违法。
但是在今年的5月9曰,淮阳县自然资源局向龚先生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龚先生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龚先生作出了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律师启动行政诉讼,成功撤销复议决定
龚先生对这一决定不服,于5月13日便进行了复议申请,没想到却被该机关各种推诿,今天补一个这种资料,明天又缺一个那种材料。一个很简单的复议申请足足拖了两个月,直到7月5日才被该机关受理。又是漫长的两个月的等待,龚先生等来的却是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书。
见自己走法律途径困难重重,龚先生于是联系了即明拆迁律师,在做了深入沟通交流后,龚先生委托了即明律师介入维权。
即明律师随即赶赴当地,展开调查,并整理了相关材料,梳理了办案思路。然后向该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撒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即明律师的努力,在充分的证据事实面前,最终法院在审理各项证据后,支持了龚先生的诉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行政程序内部的救济途径。实践中,下级单位的行为往往会得到上级单位的批准或默许。想要通过复议达到最终的维权目标,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相比而言,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途径,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可以更加客观、公正。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我国司法途径是最后一个救济途径,也就是说若是对复议的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诉讼,但若是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是无法再提行政复议的。
无论是诉讼还是复议,都只是维权途径,是否成功,还取决于维权策略和法律的运用是否得当。遇到纠纷,即明律师友情提示要尽量委托专业人士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