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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0-30 22:44:27作者:未知

敲诈勒索罪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一、敲诈勒索罪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1)敲诈勒索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危害严重的;

(3)敲诈勒索手段极为恶劣的,如冒充公务员敲诈勒索,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手段的敲诈勒索等;

(4)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累犯;

(5)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6)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要存在多次敲诈或者是因此行为而导致的身体受到伤害的,那么都是可以按加重的情形来进行处罚,构成此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本文标签: 敲诈勒索  情形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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