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协议就能拖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吗?
2023-08-13
更新时间:2023-08-13 12:38:54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本案是诉某省复议维持决定的案件,很多拆迁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是当地的乡镇部门、区县部门、国土部门或者村委会与老百姓的沟通协商,但其背后往往有省级力量的撑腰。省是我国级别很高的国家机关,普通百姓平时甚至少有机会和省级机关打交道。特别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省府征地批准文件,是整个项目启动的前提。如果获得了省级批准文件,拆迁方将会非常嚣张。动辄便是:“这是省里批准的。你能怎样?”老百姓一看案涉省级机关,往往偃旗息鼓,总觉得省里是告不赢的。在诉讼中,告区县级都那么难,何况告省里呢?由于缺少监督,省级机关可能会作出复议决定来维护自身,但其实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普通百姓鲜有人知,往往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时候就需要精于法律规定的律师出面,利用法律武器去和国家机关抗衡,只要老百姓敢于坚持对法律的信仰,敢于让专业律师来介入,那么胜诉并非难事,本案就是最好的证明。
庭审双方:
原告:郭先生
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案件概述:
原告郭先生系xx省xx县xx镇村民,其在xx镇范围内拥有房屋及承包地。2019年2月19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xx省xx县xx镇范围内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2019年3月11 日,被告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公开信息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于是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适格和原告与21号征地批复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其所作行政行为的法定复议机关,亦是本案适格被告,具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的土地、房屋不在xx号批复所涉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故郭先生的土地、房屋是否在上述xx号《征地批复》所涉土地转用范围是被告驳回申请是否合法的审查焦点。原告在xx县海校街道拥有承包地及房屋。而案涉征地批复已明确载明xx县xx街道xx村农用地属于耒步批复的农用地转用范围。且xx市政府作出的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认可原告位于xx县xx街道xx村xx的农用地在案涉xx号征地批复的转用范围以内,故原告与案涉xx号征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被告主张xx县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告的房屋及承包地不属于案涉xx号征地批复转用土地范围。但其与案涉xx号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审查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所作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被告未综合考虑案涉xx号征地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承包土地证及房屋坐落情况,径行根据证明力不足的《xx县人民政府关于郭先生的土地及房屋位置不在xx县两个城镇批次批准范围内的情况说明》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撒销被告作出的xx号《xx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被告就原告郭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总结:
省、部级部门作为自己行政行为的复议主体时,往往因为缺少监督导致行政复议结果不公正。此时的当事人一定要记住还有行政诉讼一条路可走,寻找律师帮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