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加班费证据应该怎么提供 加班费的证据由谁提供
2023-10-19
更新时间:2023-10-19 12:35:03作者:佚名
一、工伤保险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险享受的待遇是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
1、《劳动法》对工伤职员的工资待遇并没有作出规定,仅对工伤有以下规定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待遇有哪些?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员受工伤后,在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且单位需要为职员支付医疗费等的相关费用,单位也不得将因为受工伤而处于医疗期的职员开除。否则此开除行为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被开除职员可以向单位提出获得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一些伤害是属于工作性的伤害,经过了认定之后确实是工伤,并且已经达到了劳动能力的鉴定伤残等级,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或者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对此进行相关待遇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