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版权视频作品要求有什么(申请版权视频作品要求有什么要求吗)
2024-05-11
更新时间:2024-05-11 22:39:50作者:未知
日前,有多家媒体竞相报道了某市中央商务区及安置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重大进展,称在政府部门耐心、细致而有力的工作下,目前仅剩55户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部分报道还大量援引了据称来自已签约群众的话,称“没想到自己竟会被律师蒙蔽”而一度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如今想来十分后悔云云。
就笔者多年来关注征地拆迁领域新闻报道的经历来看,不可否认,一些政府部门在运用媒体宣传武器方面做得是极为强势的。
而关于律师与拆迁案件的关系,需要简单厘清这样几个事实:
其一,当初委托律师来帮助维权的,是当地的群众。
律师介入一起征地补偿纠纷,本身具有被动性。
若无人委托聘请,案件纠纷再严重也与律师无关。
因此,不能认为是律师的介入而使矛盾、纠纷复杂化,很多矛盾、纠纷是由于政府自身工作不到位甚至在某些事项上违法行政所引发的。
这个锅,不该律师来背,律师也着实背不起;
其二,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然会根据其职业的专业属性来建议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这一做法是会造成拆迁户“拒签协议的”外在表现(因为签了协议就无所谓“法律途径维权”了),而这事实上仍是当事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
换言之,地方媒体之所以报道当事人系被“蒙蔽”而拒签协议、拖延时间,不过是站在了政府一方说话的结果而已。
那么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我们也可以认为是政府方面不正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一味简单粗暴的施压,最终导致的拆迁户“拒签协议”,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的后果。
因此,媒体的话,并不能算公正客观,更不是其自身独立评价的结果。
其三,公民私权,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
房屋征收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身家性命,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利。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无权予以剥夺,更无权站在“多数人利益”的角度横加评论与指责。
一个最简单的法律逻辑是,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肆意践踏少数人的利益,让少数人被迫去为多数人“牺牲”。
征收补偿谈判,一家是一家,你有你的实际情况,我有我的实际情况,互相之间不宜比较,更不宜简单地实行绝对意义上的“平均主义”。
律师职业,其最核心的目的价值就是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一点绝对不容质疑。
将棒子打在律师身上,客观上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公民私权的漠视与其手握强大行政权力所与生俱来、习以为常的傲慢。
而律师执业之价值之一,就是要破除这样的漠视与傲慢,用法律的武器与法治的精神来与之抗衡、斗争。
律师,理直气壮,无所畏惧。
其四,拆迁补偿谈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
委托人对律师的态度,同样也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
今天,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屋理应再获得100万元的补偿;明天,当事人又会觉得能把“3+3”奖励政策中的奖励费用拿到手就满意了。
那么,选择的权利在群众,放弃的权利同样在群众。
今天,群众认为自己需要律师的帮助;明天,群众选择相信政府部门,不再需要律师的帮助,这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不能因为群众在情势变化前后所做的针对律师的不同表态,就简单得出是律师“蒙蔽”群众的结论,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也是不符合起码逻辑的。
律师的职责就是,哪怕只剩下一户没有与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律师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职,坚定不移地通过法律途径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这一点,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再多的媒体抹黑、舆论攻击乃至于不明人员的人身威胁、恐吓、殴打、责骂所不能阻碍的。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