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方式是什么?
2023-11-13
更新时间:2023-11-13 15:11:07作者:佚名
一、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申诉可以吗?
公安机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决定的,都可以申诉。
1、公安机构不服
对于公安机构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构。公安机构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不服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不服
对于人民检察院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构。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什么?
不起诉的类型有两种: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书。法定不起诉有以下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3、犯罪分子被赦免;
4、亲告罪,没有告诉撤回的;
5、犯罪分子死亡的。酌定不起诉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刑或者免除处罚的。
三、检察院起诉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起诉意味着公安机构的侦查工作结束,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构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可以申诉的,检察院对于移交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需要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对于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