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6300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 故意毁坏财物3000元判多少
2024-02-05
更新时间:2024-02-05 02:31:51作者:未知
2021年5月10日19时35分左右,成都某小区电梯中发生电瓶车燃烧事件,当时电梯监控视频反应的情况是一男子于10日19时33分乘电梯下楼,随后电梯停在某层楼,一名妇女怀抱着一名婴儿进入电梯,电梯继续下行。
19时34分23秒,电梯再次停下,一男子推着一辆电瓶车进入电梯,身后还有一名双手提着物品的男子也紧跟进入。
19时34分34秒,就在电梯门关闭瞬间,一秒钟时间不到电瓶车底部突然冒起浓烟,瞬间闪起了火光,电梯内迅速被火光和浓烟覆盖。
视频显示,冒烟发生同时,推电瓶车的男子迅速伸手按了一下电梯开关。
事发时,电梯内有4名大人和1名幼儿。
官方公布的伤者情况中,55岁的杨秀清(女)伤势较重,生命体征基本平稳,暂无生命危险,但未过72小时危险期;
5个月女婴伤情危重,有生命危险。
另外,2名伤者年龄为25岁,1人只有20岁,伤势均属中重,生命体征基本平稳,暂无生命危险,均未过72小时危险期。
那么,电瓶车燃烧事件发生后,应当怎么来追究责任?
一、从民事责任来看,若电瓶车的燃烧是由于电瓶车质量原因发生自燃,根据相关规定由电瓶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对电瓶车燃烧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电瓶车车主个人原因(充电方式不当、对电瓶车进行改装等)导致电瓶车发生燃烧,则应当由电瓶车车主对该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小区若未尽到相应的警示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二、从刑事责任来看,若电瓶车因车主的不当行为(例改装)产生自燃,且电瓶车的燃烧事先可预测到危险的,那么电瓶车车主可能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单纯是因为电瓶车的质量原因,则该事件则是意外事件,电瓶车车主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