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协议就能拖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吗?
2023-08-13
更新时间:2023-08-13 15:09:40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当事人依然有权利在违法强拆中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09年,广东省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县政府”)规划建设xx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xx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先生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
2009年8月~2013年7月期间,xx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先生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xx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先生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xx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先生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先生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xx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先生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解析:
叶先生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xx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先生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先生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xx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
此外,对于违章建筑被强拆、偷拆等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律师在几个博弈主体之间的运筹帷幄举足轻重。作为具有类似违章建筑补偿问题的当事人,若遇此种情形,建议寻找专业的律师把关,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