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属于离婚纠纷吗? 拆迁安置房 离婚
2023-04-12
更新时间:2023-02-19 02:38:44作者:未知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享受权益
享有。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然而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直接关系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 股东尚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可依据《公司法》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补足,及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股东知情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特别约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隐名股东怎样确认股权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持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只要在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就是有效的。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有效的。它不仅可以约束名义股东的行为,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义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并且这种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已经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综上,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其股东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享受权益,隐名股东要想确认权利,必须跟显名股东签书面的协议,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不能违法,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要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公司的经营,需要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