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给对方
2024-05-10
更新时间:2024-05-10 17:38:06作者:佚名
上海一男子坐拥4套房产,已然加入千万富翁行列,与女方离婚后,法院判女儿归母亲直接抚养。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他本该承担女儿大部分的生活支出,法院却认为他每月只需要承担600元抚养费,这是为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最终依法改判,男子需要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
那么整个案情是怎样的?为什么一审判决男子只需要承担600元抚养费?如何确定抚养费给付的标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情回顾
2014年,男方和女方生育了一个女儿,男方曾年薪50万,与父母共有4套房产,2套自住,2套出租,但自2016年8月起至一审审理时男方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男方的失业让整个家庭陷入焦灼,也让自己对婚姻失去耐心,经过种种争吵、矛盾的爆发,男方最终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由女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余地,准予双方离婚。
但是孩子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妈妈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所以一审法院确定孩子仍随女方共同生活。
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男方仅需承担600元抚养费,理由是男方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无业无收入人员”……
女方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正值壮年,有必要承担起身为父亲的责任,且男方毕业于名牌高校,虽然失业,但在失业前有较长的工作经历及丰厚的薪水,依男方的条件,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份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此外,男方名下4套房屋,2套出租,其并非完全没有经济能力,且未成年的女儿实际生活需要日益增长,一审法院确定的每月600元抚养费属较低水平,不能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据此,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男方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一、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时,会将子女的利益作为首要的考量因素。
父母经济状况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条件、生活环境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使得各方权益得到均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主要根据以下3个方面确定,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如何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但经济在不断发展,父母的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等若不能保证子女健康成长,在“必要”的情况下,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那么,需要符合哪些“必要”情况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综上,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能仅凭男方是“无业无收入人员”就简单判个每月600块,更应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
在寸土寸金的魔都上海,仅凭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就想养孩子,有些天方夜谭了,更何况男方并非没有条件,上海一中院的改判符合人民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