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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止复议程序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法中止复议程序有哪些情形呢

更新时间:2023-10-02 02:34:25作者:佚名

行政复议法中止复议程序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法中止复议程序有哪些情形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

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法院提存后结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执行程序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进行,缺少任何一方,执行程序都无法进行。申请方作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执行程序当然就无法再进行下去,案件执行程序就得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确定新的申请执行人,才能继续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又叫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在执行过程中,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在权利承受人未确定前,执行程序就应当中止,等待新的权利承受人产生后,再恢复执行。

中止复议程序如果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需要执行的,并且需要按照具体的请款决定恢复执行的程度,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执行的程序应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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