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中严重情节的相关规定)
2024-06-24
更新时间:2024-06-24 10:05:50作者:佚名
一、如何认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认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标准是:导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三次以上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一次性导致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客观的表现情况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
(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
(5)其他失职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从而导致被判了刑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甚至是多次逃脱的,将视为是构成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行为。并且如果当事人有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收取好处私自将犯罪与嫌疑人释放的,也是会认定为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