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你不能做的两件事情
2024-06-28
更新时间:2024-06-28 15:07:58作者:未知
实践中,当被拆迁人见到政府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时,有的慌不择路,病急乱投医,想用非法的手段阻止政府进行拆迁工作;有的自认倒霉,在政府的施压下,没有签订或者签订了数额很少的补偿协议便草草的交了房。
这些做法不仅使当事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且拆迁期间的法律风险也大大提高了。
其实,如果被拆迁人在见到决定书的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房子,也可以在之后的拆迁中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文,来看在明拆迁律师杨念平、燕晓静代理的一起发生在河北省的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河北省衡水市的宅基地上建造有房屋,但是被当地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
2017年,张先生分别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当时他以为房子肯定是保不住了,已经准备收拾物品搬家时,通过朋友的推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和燕晓静律师。
【办案经过:三步战略阻击违建强拆】
两位律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之后,为张先生打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
第一步:发送律师函与人身财产保护申请
律师第一时间便向衡水市各个主管单位发送了律师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送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申请书。
其目的是宣告委托人已经聘请了律师,政府要约束和监管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并且公安机关要依职权保护委托人的人身和房子的安全,降低委托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二步:行政复议
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两位律师决定就《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桃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理由是委托人于1995年承包了村集体的果园并在该处搭建了房屋及其他设施一直使用至今,期间桃城区政府从未告知委托人搭建的建筑违反规划,也从未公布过规划。
而《城乡规划法》直至2009年才实施,所以不应武断的认定委托人搭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故《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该被撤销。
在事实和证据都明确的情况下,桃城区政府也依法撤销了决定书。
第三步:行政诉讼
由于委托人还收到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两位律师便针对此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决定。
原因是《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作为行政决定,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并强制执行的前提。
所以当《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撤销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效力也就不复存在了。
最后桃城区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当面临来势汹汹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甚至是“强制执行决定”时,请不要慌乱冲动,也不要随意妥协。
以当下征收拆迁领域的状况看,政府在组织拆迁工作时,违法行为数不胜数,每个阶段都可能有可诉讼可复议的关键点。
掌握这些关键点既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子不被非法强拆,也能让他们在征收补偿的谈判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
与其着急收拾行李搬家,不如考虑一下依法维权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