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少分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离婚时少分财产的依据)
2024-06-03
更新时间:2024-06-03 10:04:39作者:佚名
我们都知道打拆迁官司很难,所以很多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打官司这种方式来维权的。难,其实是难在实际操作中。
从《宪法》、《行政诉讼法》到最高院司法解释都作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明文规定,而征地拆迁实际中,一些当事人在选择通过打官司维权时,第一步就被“拒之门外”,也就是常说的立案难。而我们面对的拆迁案件立案更难。
那么我们如何破解?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从专业角度出发,一步一步指导大家做好拆迁官司的立案。
当事人注意:这几种事由,法院不予立案
1、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2、以起诉法院管辖错误为由,不予受理;
3、以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一位拆迁户咨询爱土律师,遇到这样一个困境。因旧城改造征收其房屋,但是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协商妥当,于是拆迁方动用一切力量将其房屋拆除。当事人不服,便自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但没有想到,诉讼维权的第一步就遇到了巨大的困难,法院迟迟不予立案受理,并多次要求补正材料,来回往法院跑。仅仅立案程序前后就跑了3次法院,理由依次用了上述3种。
立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立案应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符合受案范围,立案法庭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样的法院不能直接以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而拒绝立案。
只要原告的起诉材料符合规定,也就是有具体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初始证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一律接收起诉材料。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难怎么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时候,由于事情紧急,或者没有条件请律师,当事人可以自己去立案,如果立案成功,开庭顺利,打赢官司,我们也是替大家感到欣慰的。
当然现实当中,当事人依靠个人力量去立案,也存在一些现实困难。比如法律知识不熟悉,不了解立案的时机,对立案所需材料不清楚(甚至无法写出合乎规范的立案状),对立案流程不熟悉,无法应对立案被驳回的情况。
因此,建议遭遇违法征收的当事人,在确定要走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立案,启动司法程序,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法律交锋,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