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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24 22:39:05作者:佚名

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情况之下,将会对此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惩罚。

(1)、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表现为特殊主体,即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也是多数主体,因为二人以上方可构成串通;另外招标人、投标人一般情况下为法人单位,但也可以是个人(《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对于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构成共同犯罪,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是确定自然人犯罪主体,还是单位犯罪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串通投标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串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排挤他人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目的,所以这种主观状态只可能为直接故意。

(3)、串通投标罪的客体特征表现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串通投标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上文中所提到的串通投标行为的种种形式,具体情况不一而足。

二、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为情节犯,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可依据处理,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目前在我们国家如果存在串通投标,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就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刑事犯罪,因此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惩罚。比如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就是按照犯罪行为要进行处罚。

本文标签: 刑事责任  名义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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