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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系统入口

更新时间:2022-07-24 00:33:00作者:佚名

南京市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系统入口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备案需在“南京0-3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向区卫健委申请机构账号后, 登录该平台,参考《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参考目录》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在住建部门申请的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4、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5、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6、消防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7、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上述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区卫健委提交备案申请

  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参考目录:

  

  托育机构备案书

  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机构住所: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机构建筑面积:室内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收托规模:       人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标签: 机构  婴幼儿  材料  部门  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