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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6
更新时间:2024-06-16 15:16:10作者:佚名
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2024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职(专科)各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811
第六条 学校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南路 99 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编制、招生考试、录检录取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 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全部招生专业均无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实行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 “ 志愿优先,从高分 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录取专业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2.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分数优先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在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处理。
4.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在同批次同科类中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对这部分同分考生按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6.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通过以下渠道公布: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院官方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559 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 款、 “绿色通道” 、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 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新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期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6361999 0535-6363777
学校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南路 99 号
邮政编码:26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