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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更新时间:2024-03-27 00:12:01作者:未知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发布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1、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的含量分为三个等级,而旧国标只分为两个等级。
2、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
3、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图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酒驾醉驾处罚新标准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饮酒驾车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关于醉驾的认定和立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二、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
醉驾案件中“道路”动”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三、可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
1、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3、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从重处理的情节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五、从宽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六、可被认定为情节显普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四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七、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八、关于罚金的判处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九、关于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十、常见问题:
(一)喝酒后多久才能开车?
这取决于多种因素,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情形。
一般来说,饮酒后大约10分钟,酒精就会被人体吸收进入血液,1个小时到1个半小时就达到最高峰。
如果只饮一杯啤酒或饮一杯红酒,至少要经过6个小时的代谢,才能再开车;而如果是饮了低度白酒3两以上,考虑到个体和环境等差异,至少要经过20到24小时才能开车。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取决于很多因素,一般来说,酒精在体内的降解半衰期大于6小时。根据个体差异,有的代谢时间长的可能要超过10个小时甚至20个小时。
注意: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
(二)可能会引起被“酒驾”的情形
一次吃下好几个荔枝后,立马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确实达到了酒驾的标准,但过10分钟后再测,“酒驾”状态就轻易解除了,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假性酒驾”。
除了荔枝,还有榴莲、菠萝蜜、龙眼、葡萄干、杨梅等糖分较高的水果也有可能被“酒驾”。
这类水果含糖量高,果皮坚硬封闭性较好,它们被采摘后,光合作用急剧减小,果实内部细胞缺氧,进行无氧呼吸,将自身的糖分转化为乙醇(酒精)和二氧化碳。且越成熟,放置的时间越久,乙醇含量越高,吃后酒精就会残留在口腔里。
1、腐乳、酒酿等发酵食物
日常的发酵类食品,其制作过程或者发酵后会有酒精,食用后也容易“中招”。
酒糟类食品就是一类引起假性酒驾的“元凶”,比如醉蟹、啤酒鸭、甜酒、酒酿圆子、豆腐乳等。
2、藿香正气水、咳嗽糖浆
经过测试,喝了藿香正气水后酒精数值会很高。同样,止咳糖浆也是含有酒精的。
3、糕点类点心食物
很多小伙伴经常吃提拉米苏、蛋黄派、瑞士卷、酒心巧克力这类小点心,其实吃完这些东西再开车是很容易被查出饮酒驾驶的,因为它们大多含有酒精的成分。
如果开车前吃过上述食物,休息15~30分钟后再开车。开车前可先用清水漱口。
如果因食用上述食物被误查酒驾,可向交警提出10分钟后重测,一般口腔内酒精成分都会自然消散,吹气数值会猛降至安全值内或者归零。
也可向警察提出进行抽血化验,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
注意:食用含酒精类食品和饮酒不是一回事!真正的酒后驾驶,几分钟后检测不但不会降低酒精值相反还有可能升高,所以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喝酒忌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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