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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消息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2-06-24 12:35:07作者:未知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消息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养狗人士注意!佛山犬只线上备案于9月16日正式上线!

  届时,养犬人只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领取证明起15天内)等信息,审核通过后即可到服务点领取备案证明和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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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日起,《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经过近两年的立法调研和审议,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实施《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据悉,《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佛山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此《条例》适用于佛山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

  养犬备案制,推行免费狂犬病免疫

  《条例》规定,凡在养犬只都要取得免疫证明,新生犬只满三个月后,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应当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住所地所在的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

  根据《条例》,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等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制发。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并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期间,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取消饲养犬只数量限制,市区不可养烈性犬

  最终通过的《条例》同时删掉了之前审议中提到的“分为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进行管理”、“严格管理区内居民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1只”等内容。

  不过,取消犬只数量限制并不意味着市民养犬“不限养”。

  根据《条例》,佛山城市市区范围内仍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同时,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要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接下来,市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图书馆、商场等七大区域,犬只禁止进入

  为了减少养犬行为导致的扰民情况,《条例》还明确设置了犬只外出要求,以及犬只禁止进入的七大区域等条款

  根据规定:

  犬只外出要求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2、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3、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4、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6、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7、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3、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4、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5、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6、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7、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除外。

  《条例》还规定由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兴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专门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犬只,建立接收犬只档案,并可由个人或者单位进行领养。

  未办理犬只备案,最高处5000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并在上位法规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标准下限。

  其中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其他情形明确了处罚罚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将受到责任追究。

  《条例》过渡期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普通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犬只备案。

本文标签: 养犬  条例  免疫  烈性  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