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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更新时间:2024-03-24 00:04:05作者:佚名
31年前,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发生了一起刑案。某日入夜不久,四社村妇阿稳倒在自家堂屋中,浑身是血,被钝、锐两种凶器所杀。 永平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嫌疑人“画像”如下:单人作案,男性,年龄在20-45岁之间。 但案发3个月,案件仍无重大进展,直到专案组突然接到一封“坡角(脚)村社员”的来信。这封举报信称村民杨徐邱有重大嫌疑,依据这条线索,杨徐邱最终被定罪。
▲杨徐邱如今已75岁
从进看守所那刻起,杨徐邱就一直在做无罪供述,坚持不懈地申诉。他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因“特殊情况”被判处死缓。服刑二十余载后,他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指出本案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如今,75岁的杨徐邱仍在等待本案的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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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匿名举报
案发后,专案组利用乡、村各组织力量,对有违法犯罪前科、劳释及品德败坏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由于犯罪分子隐蔽狡猾”,侦破工作依旧困难重重。
案发3个月后,1993年7月2日,专案组突然接到一封署名“坡角(脚)村的一个社员”的来信:“公安局的同志,关于坡角(脚)村阿稳被杀一案,本村社员玉中有很大的嫌疑。”
玉中本名杨徐邱,是坡脚村三社社员。他身高1.75米,身强体壮,因善于张罗,系彼时村里最富的人。但举报信称,“玉中是一个色狼,又木(没)有良心,几年前,他还强奸了本村的女社员贵英。”
至于怀疑是玉中的理由,举报社员写道:阿稳被杀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我去找阿稳的丈夫阿良帮忙打坟石,到场院时,听到屋子里有一个不是阿良的男人在恶狠狠地说话,细听这声音,就是本村的玉中。
▲图中四合院为案发地
举报信描述,玉中当时说:“为什么你前几次都同意,这回啷个不干?再不听话,小心我收拾你。”这名社员自觉无意间窥见男女隐私,便悄然走开。
数日后,阿稳死了。这名社员称,他可怜阿稳两个没娘的娃,却“不敢直接来说,怕我的怀疑是错的”,因为“玉中认得后,他不会饶我的,我还有老娘媳妇娃娃要养”。
这名社员呼请公安局:“请同志们尽快查清,为阿稳报仇,为阿良和他们全家出气。”
在接到举报信前,专案组根据现场勘查、尸检及社调情况,对嫌疑人的“画像”如下:本地人,尤以奸情杀人的可能性大。熟人,男性。年龄在20至45岁之间。
接到举报信后,专案组认为,杨徐邱作为本地人“有作案的条件和思想基础”。“在强大的攻势下”,时年45岁的杨徐邱,“交代了杀死了阿稳的全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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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死刑
据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州检刑诉字第(1994)27号起诉书,杨徐邱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3月25晚8时许,杨徐邱身带一匕首窜至阿稳家,欲与阿稳发生性关系遭拒,遂起杀人歹念,持匕首对阿稳的胸、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见阿稳未死,又拿堂屋门外钢锄猛击阿稳头部,阿稳当即倒地。杨徐邱又对阿稳右侧面部打一下,后逃离现场。阿稳因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1986年9月间,杨徐邱窜至本村贵英家菜园内,欲与贵英发生性关系遭拒,便持匕首威胁,并杀伤贵英右胸部,对贵英实施了强奸。数日后,杨徐邱又窜至贵英家,再次对贵英实施强奸。
起诉书称,杨徐邱归案后,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之后翻供辩称,案发当晚他本人在家,没有杀害阿稳,此前也没有强奸贵英。
其辩护人周平指出,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缺乏直接证据、缺乏科学依据”;指控其强奸贵英,则是在双方邻里纠纷打架斗殴时告发的,仅是“怀疑有此事或者通奸”。
本案的承办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杨徐邱杀死阿稳,“虽没有直接证据,但通过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此外,虽然被告人杨徐邱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结果在部分情节上尚有出入,且被告人后来翻供,“但其在一些关键情节事实上的原先供述,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徐邱杀死阿稳,卷内有报案记录、匿名信、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
杨徐邱强奸贵英,卷内有被害人贵英的陈述,提取物证等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活体体检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徐邱供述强奸贵英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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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令再审
杨徐邱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
▲大理州中级法院相关通知书
在监狱中,杨徐邱拒绝劳动,“那是犯罪的人干的活。”
他收集了大量冤假错案材料,不断申诉。终于,他等到了最高法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最高法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杨徐邱离开了监狱,被关押至大理市看守所。
2020年6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年12月9日,杨徐邱被释放,“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日,大理中院对其下发了《监视居住决定书》。
杨徐邱目前居住在永平县一处安置房,餐食仍由当地政法部门提供。在多份服刑期间手写的《上诉状》中他称,他的有罪供述“全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他休克了两次,最终“他们怎么问,我就怎么答”。
那么坡脚村发生命案那晚,到底发生了什么?
那一阵,穿村而过的苏青公路正修得如火如荼。当晚,篾匠赵王义住在杨徐邱家,其帆布挎包中放了一把户撒刀。杨徐邱称,那天自己早早就睡了,第二天才听到阿稳死亡的消息。
但警方最终认定,杨徐邱与阿稳生前有不当两性关系及经济往来,当晚,杨徐邱悄取赵王义的户撒刀至阿稳家,欲与阿稳发生关系,遭阿稳拒绝。杨徐邱担心行为败露,遂杀人灭口,后穿过一片茶园及烤烟地逃回家。
从杨家出发,沿着苏青公路往东,约700米处即为村尾的阿稳家。阿稳身高1.5米出头,当晚,她张罗好饭菜,叫两个孩子和盲眼婆婆先吃,她要等在外修坟石的丈夫“阿良”张兴良。祖孙三人吃完饭去了隔壁的张兴良弟弟张兴红家,不久惨案发生。
张兴良在回家路上,在一小卖部稍作停留,抽了一根烟,一小杯酒尚未饮完,张兴红就找到他,说“家里出大事了”。
永平县公安局所作的《尸体报告》称,阿稳是先受锐器伤,后受钝器伤,伤及腰、胸及内脏,钝器伤起到加速死亡之作用。锐器即篾匠的户撒刀,钝器即现场带有血迹的板锄。
▲2024年3月12日,“阿良”张兴良告诉记者,当年他从未听闻妻子与杨徐邱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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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疑点待解
红星新闻记者近期重返本案现场,杨徐邱的儿子对记者称,其父亲被调查后,他家所有的刀具都被带走。“他们问我还能想起什么刀。我这才想到,有一把挑粪的小弯刀,被我插在外边田埂上。”这把挑粪的刀,在本案中被认定为刺伤贵英的刀,为杨徐邱所藏。
就本案中匿名信来源、凶器去向、伤口部位及现场与供述不符等诸多疑点,永平县公安局曾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作出详细解释、说明。
检方要求永平县公安局提供“审查报告”记载的锄头一把、两把匕首(户撒刀)。之后,永平县公安局立刻开展查找作案工具的工作。在案材料记载,两把匕首应留在永平县检察院,但永平县检察院回函称,未能找到杨徐邱的作案工具。就锄头的问题,永平县公安局到该局物证保管室多次查找,并同时安排专人到省、州公安机关查找。至复函时,这些作案工具均未找到。
就“坡脚村社员”的匿名信问题,本案侦查阶段,专案组曾多方询查,未探明写信人究竟为何人。本案被指令重审后,永平县公安局再次采集多人笔迹样本,送上级公安机关比对,得到的答复均为样本与匿名信笔迹不一致。永平县公安局回复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开展对匿名信作者的查证工作。
此外,就杨徐邱的供述与现场能否相互印证的问题,永平县公安局也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其中,死者外衣切口数与供述的刀数等能够印证,而死者背部创口数与供述刀数等不能完全印证,死者的外衣颜色与供述不符,死者尸体方位与供述存在矛盾。就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永平县公安局已安排原相关办案人员,配合检方工作。
多名法律专家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对于什么时候会开庭审理案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但对审理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最长6个月,但特殊情形,经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杨徐邱一案为何迟迟不见开庭?对此,大理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3月13日接访杨徐邱父子时表示,他们在“努力做这件事”,上级单位也希望本案能“赶紧结”。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编辑潘莉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