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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教师被控猥亵6名女生案二审维持原判:判4年半,终身禁业

更新时间:2023-10-13 22:59:31作者:未知

河北一教师被控猥亵6名女生案二审维持原判:判4年半,终身禁业

河北邢台一知名高中的级部主任王双欢,被控强制猥亵女学生,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半,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王双欢不服上诉,近日该案有了二审结果。

澎湃新闻从王双欢辩护人处获悉,河北邢台中院经二审驳回王双欢的上诉,维持原判,他们将提出申诉。


判决书内容。本文图片来源:受访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6名指控王双欢的女生,都曾因违纪等被王双欢处理,或被开除回家,或曾被停课。6名女生指控称,她们在校内教室走廊、教室后门、会议室、办公室等地遭到王双欢猥亵。

该案一审宣判后,王欢双提起上诉,2023年7月13日,该案二审经三次开庭审理结束。澎湃新闻从参加庭审的人员处了解到,办案机关没有调取到王双欢猥亵学生的监控录像,6名女生是否诬告,成为庭审的焦点之一。

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二审:“指居”存在不当,但无证据证明供述系非法取得

河北邢台清河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双欢利用教师身份,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以开除等理由胁迫、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2023年3月21日,法院一审判处王双欢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处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审宣判后,王双欢不服,提起上诉。

王双欢及其辩护人认为,首先该案程序违法。王双欢的委托辩护人王新(系王双欢姐姐)称,在二审庭审时,当庭查看了侦查机关第三次、第四次对王双欢的询问录像,审讯工作由辅警1人操办,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落名的侦查人员没有参与办理本案。

对此,检察机关出示了一份清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23年7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显示,该猥亵案中,侦查员王海斌、刘会民、吴庆瑞全程参与案件的侦破、研判工作,证据材料的固定、询讯笔录的制作、审核工作。

王双欢及其辩护人还认为,王双欢有固定居所,被抓捕之后却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清河县公安局,时间长达25天(2022年5月至6月),不符合法定程序。

对此,侦查人员当庭称,疫情期间看守所有规定,新入所的人员需要提供“30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所以根据规定,王双欢当时进不去看守所,且指定监视居住地在“梁家那村”。检察机关为此还出示了一份清河县公安局在梁家那村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该份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是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5日,与王双欢被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不符。

同时,二审期间,王双欢的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补充证据,以证明在王双欢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陆续有人因违法被送往当地拘留所或看守所,且《河北省疫情防控通知》第3页对于入所收押的要求明确写着“48 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和近30日轨迹”,而并非侦查人员向法庭所称的需提供“连续30天内的核酸检测证明”。

不过二审法院认定,因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清河县公安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上存在不当情形,没有证据证明王双欢的第三、第四次供述系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不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关于在询问笔录上侦查人员署名不一致的问题,清河县公安局作出的情况说明予以了合理解释。综上,对王双欢第三、第四次供述其在纠正违纪学生过程中,触碰过田某某等女生胸部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王双欢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作任何有罪供述,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双欢在正常羁押期间遭受虐待,且作出的有罪供述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必然的联系,对王双欢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指控者是否诬告?二审:相关证据不构成被害人联合诬告的合理怀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一方还提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各被害人存在诬告陷害王双欢的心理动机,明显不能排除被害人因在校期间违纪被王双欢处分后,出于打击报复心理联合诬告陷害王双欢。

二审认定,在案证据证实,2022年5月14日,被害人田某某被王双欢开除回家(当天晚上田某某报警被王双欢猥亵)。同时,曹某因严重违纪而被父母领回家反省;任某某高一下学期被王双欢停课处理;裴某某高一上学期被王双欢停课处理;2022年5月5日,郭某某、张某某因严重违纪被王双欢停课处理。6名被害人的家长纷纷向王双欢求情复课,但因确实屡教不改而遭到王双欢拒绝。在案证据另显示,6名被害人在学校里成绩较差,且均有旷课、早恋、吸烟、辱骂教师、欺凌其他学生等较为严重的违纪情况。6名被害人在报案或作证前,均因违纪受到过王双欢的处理。

本案案发后,报警人田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发出“王双欢的事是我爸找的人”“曹某是我爸爸喊的”等信息。这在当地被人认为是田某某等人利用关系打击报复王双欢。


案发后田某某在社交软件发布的信息。

对此,田某某的父亲田振华向警方解释称,案发后有人在QQ等社交软件上攻击、辱骂曹某和他女儿,说她们是诬告犯,他女儿气不过说了句“王双欢这个事儿是我爸爸找的人”,“我想她想表达的是案发后我带着她直接来清河县公安局报的警。”


清河县警方出具证明该案侦查人员人数等情况,被法院采纳认定合法。

王双欢的辩护人质疑,办案人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中田某某平常喊刑警大队长称“大爷”。田某某的大爷田某和刑警大队长李同晓系战友关系,但二审法院却仅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查询田某某父亲的关系。

此外,王双欢的辩护人提出,关于监控视频,在一审和二审中侦查机关出具了两份前后矛盾的情况说明。一审期间,2022年10月31日,清河县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称,案发后侦查人员对该校所涉及案发地点附近的相关监控进行了调取与查询,因被害人被侵害时间跨度较大、被害人对被侵害具体日期记忆模糊、被侵害地点多为监控视频盲区、监控视频保存时长较短等原因(保存时长一个月),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相关视频。而在二审期间,2023年6月5日,清河县公安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经查看涉事校区内监控,监控保存时长为1个月,无法进行拷贝研判,未对学校监控进行调取。

二审法院认为,王双欢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事实的言词证据,均是与王双欢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虚假陈述,大量都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和孤证,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双欢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被害人陈述自然、稳定,符合被害人的心智发育水平,且有部分细节属于非亲身经历不可知的情形,且有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害人因违纪被王双欢处分后存在诬告报复的心理动机”,法院认为,经查,本案被害人田某某系被王双欢开除回家后报警,王双欢辩护人提交的被害人学业成绩较差、违纪比较多的证明,被害人社交软件相关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仅能证明相关客观事实存在,但与本案王双欢的猥亵事实亦无必然联系,不构成本案被害人联合诬告陷害王双欢的合理怀疑,对王双欢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双欢作为执教高中学生的教师,应当严守师风师德。面对年龄十六七岁的高中学生,其在执教过程中,明知自己与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肢体接触行为,既有违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也可能触犯法纪,仍执意为之。本案田某某等被害人陈述的王双欢与其的肢体接触行为,足以证明王双欢的行为,就是借助纠正学生违纪,伸出“咸猪手”的行为,存在主观的犯罪故意。王双欢在纠正违纪女学生的过程中,故意触碰女学生的隐私部位,构成强制猥亵罪。

综上,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4日该案二审宣判。

王双欢的姐姐王新称,邢台市中院二审法官9月份时给他们说宣判结果出来了,近日他们接到了清河县法院的通知,拿到了二审判决书,“我们肯定要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