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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犯罪的9种行为 茂名市新型肺炎疫情

更新时间:2022-09-11 02:29:01作者:佚名

茂名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犯罪的9种行为 茂名市新型肺炎疫情

  在我省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2月1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就依法防疫工作作出决定,个人有以下这9种行为的,将承担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决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2.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个人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的还将实施信用惩戒(决定第六条第二款及补充条款)

  3.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决定第六条第三款)

  4.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决定第六条第四款)

  5.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决定第六条第五款)

  6.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决定第六条第六款)

  7.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为其发布广告、提供交易服务,以及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第六条第七款)

  8.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挪用疫情防控款物(决定第六条第八款)

  9.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决定第六条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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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第六条  疫情  防控  有关部门  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