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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肺炎疫情企业可申请的用工补贴 茂名肺炎疫情企业可申请的用工补贴吗

更新时间:2022-09-11 02:34:01作者:未知

茂名肺炎疫情企业可申请的用工补贴 茂名肺炎疫情企业可申请的用工补贴吗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省已明确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规定的情形除外)。为缓解企业节后用工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们汇总了企业可以申请的用工补贴,请您收好~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按照粤人社规〔2019〕6号文规定的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3.与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

  4.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六、稳岗补贴()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计算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七、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可申请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补贴标准为一次性3000元/人。

  八、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同时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十、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年/人,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二、职业介绍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受影响职工在机构所在地成功就业的,可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一次性400元/人。

  十三、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补贴()

  有农村劳动力输出需求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服务,以有组织形式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按每人800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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