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桂林永福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桂林永福特大新闻)
2024-07-02
更新时间:2024-07-02 00:23:04作者:未知
永福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禁放区范围:
(一)永福镇城镇建成区(永福县明德一小沿东河西岸至东江半岛连档案局、屠宰场、垃圾填埋场、洛清江大桥、文明塔、污水处理厂至桂柳高速公路沿线往北到孔雀山庄、明德一小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
(二)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温馨提示:
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规定:
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型焰火活动燃放规定: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永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永福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温馨提示:
空气质量指数 AQI 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永福县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处罚规定:
对禁放区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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