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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更新时间:2024-06-18 12:12:50作者:未知
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辖区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全面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区域为:全县辖区内。
二、在全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开发区要坚持属地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面做好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供销联合社、宣传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三禁”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110。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三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生态环境分局:12369
应急管理局:0319--7161548
住建局:0319--7182306
市场监管局:0319--7159800
临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