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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09-22 11:31:47作者:未知
2021年度涟水县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涟康保) | |
保费 | 100元/人/年 |
保障时间 | 2021年01月01日—2021年12月31日 |
参保条件 | 涟水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保障范围 |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日间手术、门诊特定病种,特药项目医保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中,除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费用。 |
起付标准 | 医保政策范围内:18000元 ;医保政策范围外:18000元 |
报销比例 | 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医保政策范围外报销比例为50%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 |
不予支付 | (1)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经审批的特药除外); (2)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3)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VIP病房等服务项目费用以及伙食、娱乐等其他特需或者非医疗费用; (4)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健康体检,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类医疗咨询、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 (7)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9)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10)未经基本医保结算的费用; (11)经医疗专家组鉴定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12)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13)其他规定不可支付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