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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09-24 08:17:40作者:未知
2021年12月30日,我市发布《温州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岗位促生产 全力抓好“开门红”的十条措施》,鼓励企业春节期间留住员工、优待员工,促进生产,助推经济高质量“开门红”。
引导外地员工留温过年
1.鼓励企业稳岗留人
支持企业采取适当发放留岗补贴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温过年,对于企业留温过年员工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留岗补助。
2.开展多重送暖活动
各级群团组织、商会、协会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
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全市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设施春节期间向外地留温员工及其家属免费预约开放。
组织开展职工讲堂、“职工春节七天乐”等活动。
鼓励在温通信运营商为外地留温员工(手机号码归属地为温州)免费赠送20G可在春节期间使用的本地流量。
对持有温州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且留温过年的外地员工,给予5分的新居民积分奖励。
属地政府为外地留温员工发放各类活动券、消费券。
3.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持续推进根治欠薪冬季攻坚、天网100+等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欠薪治理执法监察力度,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处置各类欠薪风险隐患。
对确因经营困难发生拖欠员工工资的,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解决被拖欠工资员工的生活困难。
强化节后企业用工保障
4.保障员工顺利返岗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对企业租用(含合租)国有企业运营的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地员工返岗,给予包车费用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自行返岗就业的外来员工,给予返岗交通补贴,通过企业向属地政府申报,补贴标准为市外省内100元/人、华东地区300元/人、华东以外地区500元/人。
5.加大员工招聘力度
在疫情可控情况下,春节前后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增加招聘会场次。
主动对接劳务输出地,其中赴外劳务协作不少于10场,满足企业急需用工。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企业成功招聘首次来温就业、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工作3个月以上新外地员工的老员工,给予老员工每招用一人1000元的个人奖励,每位老员工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
6.加强职工技能培训
鼓励企业在春节期间开展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新招用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课时(1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补贴企业。
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7.引导企业持续生产
深入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行动,引导企业科学安排生产计划,农历年底前各助企服务员至少进企服务一次,全面宣传新一轮“减负降本”等惠企政策,主动帮助企业化解连续生产中碰到的困难问题。
鼓励各地积极引导企业灵活安排停产检修,将非紧急、非必要的停产检修计划延迟到二季度进行。
鼓励企业推行员工弹性休假、错时休假,抢占先机,加快生产,原则上正月初五开工或有条件企业正月不停工。
对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产值分别超1000万元、4000万元,且比上年度一季度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订单统筹”“员工共享”“物资互助”等方式强化产业“内循环”。
8.支持线上市场开拓
支持企业“云参展”“云洽谈”,利用线上展会、在线直播、VR/AR、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洽谈形式。
支持企业线上参展拓市场,对参加市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80%的参展费补助。
鼓励外贸企业利用线上平台拓展出口转内销渠道。
9.保障企业生产要素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相关设施及管道线路状况,及时排除各类隐患,保证稳定供应。
加快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和疫情的应急预案,做好春节期间运力保障,确保企业物流通畅。
10.强化企业安全生产
切实发挥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作用,指导企业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企业防疫物资保障。
引导企业外地留温员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对确需返乡过年的外地员工,引导企业错峰放假。
严格落实外地返温员工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严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因春节期间加班生产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温州市范围内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行业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政策中涉及的外地留温员工,为在温州市范围内民营企业工作,且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未离开温州市,并参加温州市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员工。
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
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措施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