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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04 03:39:20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2022年1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13〕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一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对化解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减轻和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有着重要意义。二是自我省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我省新余、九江、上饶、吉安等地市分别出台了补充工伤保险的政策,周边省份广东、浙江等地积极探索了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或补充工伤保险等做法,为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提供了借鉴。三是江西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21〕38号)明确“支持赣州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解决新经济环境下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72号)明确“支持赣州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解决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章18条,分别为总则和参保范围、参保缴费、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待遇给付与核定、附则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节总则。该部分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工伤保险同步征缴、统一经办的原则,以及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实行设区市级统收统支。
第二章节参保范围。该部分明确了用人单位为两类人员参保,一是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二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村“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参保困难群体。
第三章节参保缴费。该部分确定了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税务征收,属于政策性征缴,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第四章节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该部分明确了两类人员工伤认定鉴定按照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节待遇给付与核定。该部分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测算制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职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身亡补助金)和目录外工伤医疗费(目录外职业伤害医疗费)。
第六章节附则。该部分明确了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明确了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渠道为自行解决。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有效解决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缺失的问题,将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村“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特定群体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二是在制度上创新,规定上述特定人群在缴纳与工伤保险一致的保费基础上,再叠加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使其实际享受到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致的待遇。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可按办法规定金额支付,有效分散了企业经济风险。
四是提高职工工伤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职工可在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享受10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0-10万元的部分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报销。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