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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安置房登记需要材料 石狮市安置房

更新时间:2022-10-06 11:47:24作者:未知

石狮安置房登记需要材料 石狮市安置房

  安置房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项目首次登记。应提交: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③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石狮市城建档案馆认可文件、规划核实意见书、会审纪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经济技术指标核算函等相关文件);

  ⑤建筑物共有部分区分明细说明;

  ⑥安置房宗地、房产平面图及相关的权籍调查资料。

  (2)分户登记

  安置房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方可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由被安置对象申请办理。安置后立即发生权属转移行为的(包括继承、分家析产等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可由申请人持安置手续和转移手续,直接申请办理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应提交: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登记人身份证明;

  ③拆迁安置协议(II)或选房协议;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联系单;

  ⑤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⑥项目土地使用证、项目确权通知书等。

  因继承或分家析产,原安置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交不动产因继承或分家析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

  (2)分户登记:3个工作日。

本文标签: 分家析产  首次  不动产  分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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