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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12 20:19:51作者:佚名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一)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规定,“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多种原因证件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或者能查到“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积极稳妥地解决部分群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办问题的通知》(宜人口文﹝2013﹞42号)规定:查找不到原始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办对象,仅限于因机构改革、单位破产、兼并重组、改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档案资料无法查找的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对于虽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曾办证并且女方退出育龄期的夫妻,不能作为查找不到原始依据的对象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49周岁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超过49周岁的,凭原发证机关办证记录、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补办程序: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或者村居调查核实;
3、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查;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