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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关于依法处理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2-10-21 01:35:21作者:未知

肥城市关于依法处理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处理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重点地区来肥、返肥人员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以及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

  对于自疫情重点区域来肥、返肥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或者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不配合履行居家健康监测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做好个人防护随便出入,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三、各类市场主体不主动落实责任

  宾馆、酒店、商超、门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重点疫情地区来肥、返肥人员。

  四、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执行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

  五、不配合调查

  不主动配合疾控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提醒疫情重点区域来肥、返肥人员及广大居民、个体业户,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关注外出目的地及14天内旅居地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防疫知识和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排查上报重点人员信息,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肥城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本文标签: 疫情  防控  主动  报备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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