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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23 17:19:55作者:佚名
一、受理方式
(一)举报电话:96310-2。
(二)直接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执法中队(大队)窗口举报等,举报时需填写建筑垃圾管理举报受理登记表。
(三)短信、微信等其他有效方式。
二、受理内容
接受社会对建筑垃圾乱倾倒、向河道排放泥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
三、奖励方法
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其中:
(一)经核实为建筑垃圾乱倾倒的给予200-500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
(二)经核实为向河道排放泥浆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经核实为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同一举报包含多种违法行为的,按最高奖励,不以累计,涉及多人举报的,予以均分,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四、时间期限
本次有奖举报活动有效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其它未尽事宜由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扫二维码下载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举报受理登记表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中队(大队)受理举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扎实推进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即日起,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龙湾辖区内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实行严管重罚:
1.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未取得准运手续进行清运的,一律予以重罚;
2.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清运的,一律予以重罚;
3.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未按准运手续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清运的,一律予以重罚;
4.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清运时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运输;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装载点时未进行有效冲洗的,一律予以处重罚,同时追究装载点单位责任;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运行的,一律予以重罚;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一律予以重罚;
8.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中有出现沿途丢弃、遗撒的,一律处10万元到100万元罚款;
9.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一律处10万元到100万元罚款;
1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一律予以重罚。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