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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27 11:53:57作者:佚名
武宁县疫情防控实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近10天内有国外、境外(不含澳门)旅居史,以及与新冠阳性人员有过密切接触史未及时向目的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单位报备且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的;
(二)近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中低风险地区、静态/静默管理地区、社会面临时管控地区来(返)县人员,以及与新冠阳性人员密切接触者有过密切接触史未及时向目的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单位报备且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聚集的。
二、举报方式
可采取当面报告或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举报对象所在乡镇指挥部反映情况。举报时应说明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奖励标准及方式
提供以上举报范围各种信息,按流程审核后,认定线索真实有价值的,予以300元奖励。根据举报人要求,奖励可采取现金、微信、银行转账,或其他群众认可的方式。多人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四、其他事项
(一)举报受理。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办核实处置。相关单位、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并审核,经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核准后,符合奖励标准的,将第一时间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二)不予奖励的情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单位已提前掌握的;
2.举报人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
3.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
4.举报线索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属无效线索的;
5.举报人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含志愿者)处获取信息后进行举报的;
6.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7.匿名提供线索的;
8.家人或亲朋主动代为报备旅居史的,不视为举报行为。
(三)人员管控。经群众举报查实的人员,按要求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并根据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对主观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我县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武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武宁县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举报电话
豫宁街道各社区疫情防控举报电话
武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