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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绥德救助站站长酒后殴打出租车司机?纪检部门已介入,司机亲属发声

更新时间:2023-12-27 14:41:15作者:未知

陕西绥德救助站站长酒后殴打出租车司机?纪检部门已介入,司机亲属发声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12月26日,有网友发视频称“陕西榆林绥德县救助站站长李某酒后殴打出租车司机”,引发关注。12月27日,被打出租车司机的一名亲属对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称,司机被两拳打蒙了,当时想跑都不知道怎么跑,目前人在住院。当地相关部门已经出面处理此事,“他们说一定会把打人者‘控制’起来,带走调查处理。”

绥德县纪委监委表示,当地纪检、警方等相关部门已介入。


图为事发现场的视频截图

男子酒后殴打出租车司机,亲属称司机正住院

视频显示,在一辆出租车前,一名男子叫嚣并挥拳打向另一男子。

12月27日上午,绥德县一名出租车司机对记者称,据其了解,疑似李某酒后搭乘出租车,并在车上辱骂出租车司机,司机反问“坐车为啥要骂人”后,出租车司机被李某拉下车殴打。当时,出租车司机被李某打了多次,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处置。

该县另一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网上流传的视频只是李某殴打出租车司机的部分视频,26日他询问被打出租车司机的伤情时,对方称还在住院。该司机提供的另外两段视频显示,现场疑似有多人劝阻李某,但李某仍在叫嚣并挥拳打向另一人。

被打出租车司机的一名亲属告诉记者,事发当晚,李某可能喝了一点酒,暂不知道他为何殴打司机,“司机被两拳打蒙了,当时想跑都不知道怎么跑。”现场有人拍下视频并报了警。

该亲属称,目前被打司机正在住院,事发至今李某也未出面赔礼道歉。当地相关部门已经出面处理此事,“相关部门说,今天(27日)一定会把打人者‘控制’起来,带走调查处理。”


打人者被指是陕西榆林绥德县救助站站长(视频截图)

纪检部门介入,涉事男子停职配合调查

上述司机表示,此事在当地传开后,有人认出李某是绥德县救助站站长。

天眼查APP显示,绥德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曾用名“绥德县救助站”)的举办单位是绥德县民政局,法人为李某。

绥德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一位接线员对记者称,27日未见李某来单位上班,他对网上所说的“李某酒后殴打出租车司机”一事不知情。

记者多次致电绥德县民政局公开电话,电话无人接听。此前,绥德县民政局对媒体表示,涉事男子确实是绥德县救助管理站负责人,起冲突的原因他们还不清楚,单位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他已经被停职,配合调查。”待警方反馈处理结果后,会公示此事的处理进展。

绥德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对记者称,绥德县相关部门已关注到此事,正在跟进处置,具体情况正在等处置结果,“这是近期发生的事。”

绥德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当地的纪检、警方等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延伸阅读:

警察酒后将足浴城员工打骨折 9个月后疑仍在岗工作

“也不知道为啥会那样,正常人谁会大庭广众,又在监控下打人。我还是公职人员。后悔呀,当时喝了酒。”说起自己的打人经历,车管所民警赵某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连说后悔。

监控视频显示:足浴城内,一男子猛踹倒地倒水工

30岁的宋某系智力残疾人士,在陕西商洛一家足浴城干一些端水倒水的活,每月一千多元维持生计,工作已有5年时间。“2022年11月12日晚上十点左右,一名喝了酒的客人在店内包间和洗脚工作人员起了争执,宋某当时刚好在包间外。洗脚工离开后,这名喝了酒的客人把气发在了宋某身上,上去就是拳打脚踢。”宋某的家人说。



监控画面显示一男子猛踹倒地倒水工

宋某家人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系该足浴店一处走廊监控拍摄,在足浴店某包间内一名身穿黑色工装的女子和一男性顾客从包间内先后脚走出,男子走起路来晃晃悠悠似乎是饮了酒。两人像是在楼道内争吵着什么,宋某闻讯从他处来到了这里,在不远处呆呆的站着观察。四五秒后,这名男性顾客转身对着宋某腹部就是几拳,宋某后退着被打倒在地。另一处监控显示,宋某倒地后这名顾客并未停止殴打,更是向倒地的宋某猛踹数脚。整段殴打持续了十余秒后被闻询赶来的几人劝阻。

整个视频过程中,宋某没有任何自卫、反抗动作。

伤者亲属:打人者系正式在编民警

事发后,宋某报了警。当晚去医院检查,打了石膏后,医生让先回家观察观察。宋某系第二天右臂痛疼难忍,于2022年11月13日下午6时自行前往丹凤县医院检查。经诊断右尺骨骨折,外伤性头疼。



被打者右尺骨骨折

据了解,该足浴店位于一处酒店内,酒店经理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警方来时,打人者已经离开。“当晚和第二天,打人者托人过来调解,想私了。”他说。

事发后,宋某一直想知道打人者身份,姓名及工作单位。据他称,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一直支支吾吾,不愿告知。“后来我们家属多方打听才了解到,打人者系赵某,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正式在编民警。”宋某的家属说,他的照片就挂在商洛市车管所大厅的公示栏中。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足浴店老板的证实。“打人的听说是商洛市的交警,一直想私了。”足浴店老板说,“被打的宋某,在店里干了好多年了。确实是智力残疾,挺可怜的人。”

事发9个月:第一次伤情鉴定轻伤二级,第二次鉴定轻伤一级,如今要做第三次鉴定

在宋某出院两个月后,2023年2月13日,商洛市丹凤县公安局龙驹寨派出所向宋某出具了第一次伤情鉴定报告。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通知书

该鉴定意见通知书上写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警方的立案告知书

2月18日,受害人宋某拿到了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赵某故意伤害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现立案侦查。”落款为丹凤县公安局。

宋某家属并不认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4月18日宋某拿到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通知书

“最近派出所通知我们,又要进行第三次鉴定,让我们十分不解。”宋某家属称,“一个故意伤害案,拖了9个月,至今还没结果。”

宋某父亲提供了一份在得知需要进行第三次伤情鉴定后,8月14日前往派出所和办案民警的对话录音:“第三次鉴定只有公安局领导审批了同意了,也不是说赵某需要或者你需要第三鉴定。是按程序规定需要第三次,不是我非要第三次鉴定。我现在拿的东西是按要求需要第三次鉴定,你作为受害者来说,不需要第三次鉴定,你写个东西我正常给我领导汇报。”

8月15日,宋某父亲再次和办案民警沟通,录音中民警说;“你可以给我录音,丹凤县公安局重新鉴定决定书,丹公刑xxx(编号未听清),申请人赵某,性别男,系赵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因其对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赵某故意伤害案中被鉴定人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提出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决定准许重新鉴定,丹凤县公安局。”

家属担忧:怀疑有人从中作梗,打人者至今仍在岗工作

“我们的案子一直有人从中作梗,一直有人和我们求情想私了,也不准我们把这事发到网上。派出所那边推进的速度特别慢。”宋某的家人说,“去年11月12日的事情,宋某12月9日出院。第一次伤情鉴定到2月份才做。”

宋某的家人向记者提供了一段事发后他们申请伤情鉴定时办案民警和他的录音:“对方是个公职人员,急于想把这事处理了,民事部分你可以想办法多要点钱。也可以不鉴定,尽快把这个事情了结了,你掌握着这个分寸。我也见过你父亲,怪可怜的,对方是个公职人员,也想把这事处理好。把民事部分处理到你满意了,也可以不鉴定。你自己掌握着分寸就对了。”

让家属难以理解的是,时至今日,打人者赵某仍还在商洛市车管所在岗工作。“8月14日,我去商洛市车管所找他给我看病,他还在岗位上工作呢。”宋某家属说。

宋某的家属想不通,打人的暴行监控拍的清清楚楚,打人者的身份明明白白,目击证人有,伤情鉴定有,监控视频也有。可如此简单的一个案子为何一直没有结果。他们找过丹凤县公安局、找过商洛市车管所、找过商洛市交警支队。直到如今,打人者没有受任何处理,赵某的照片仍挂在商洛市车管所的公示栏中。

记者获悉,宋某家属就近日已向陕西省纪委监委举报。

车管所:事发后当事人警官证、警服已收回,停止其执行公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8月27日联系了该案受理的丹凤县龙驹寨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派出所肯定会秉公办理。”该负责人说。对于嫌疑人身份,及案件进展等问题,该负责人称需要丹凤县公安局同意才能答复。

8月27日,商洛市车管所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赵某确实是我单位的人,这事情发生后,很早就把赵某的警服和警官证收回,停止执行职务了。”

对于受害人宋某家属质疑,为何赵某仍在车管所工作,公示栏中仍有他的照片,这位负责人解释:“车管所廉政公示栏中的照片一直还在,此外停止执行职务不是你就不用到单位来了。”

打人者自述:当时喝了酒,打人十分懊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打人者赵某。对于当初酒后伤人他表示十分懊悔。“也不知道为啥会那样,正常人谁会大庭广众,又在监控下打人。我还是公职人员。”他说,“后悔呀,当时喝了酒。”

赵某表示事发后他多次找受害人宋某及家属道歉,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想尽快解决此事。可对方因为他的身份问题,有些不依不饶。“说来惭愧,我工作了二十多年,要是有点钱这事也就解决了。”他说。

据赵某称,事情过去了9个月未解决,给他也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扰和精神压力。“周围的人也对我指指点点的说这事,宋某那边还在网上发一些不正当言论。”赵某说,“我其实也想这事能够尽快解决。解决了对我也算解脱,我接受法律的惩罚。”

律师:三次鉴定并无不妥,但不要故意拖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九十条明确了以下几种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故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情程度存在异议情况下,均有权提起鉴定。

赵良善强调,至于鉴定程序提起期限及次数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该法条明确了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的提异议权,也明确了同一行政案件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并未约定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次数,涉案无论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都涉嫌刑事犯罪,故公安机关根据各方异议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案件因鉴定9个月未侦查完毕也属于正常现象。

赵良善表示,为保障各方利益,缩短案件办案时间,建议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关注鉴定进展,催促案件结果,从而避免利用鉴定拖延时间等问题。